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呼吁多年的“修法”工作,终于出来了!
看点一、明确“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评标方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看点二、鼓励电子招标投标,明确其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看点三、增加合同订立备案和合同履行公开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看点四、评标委员会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编者注:修改前的条例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后,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